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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海关估价?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7-06 23:40:54
海关估价介绍
海关估价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海关估价的原则
客观、公平、统一
 
完税价格(CIF)
完税价格(CIF)=成交价格+相关运杂费和保险费
 
什么是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加调整因素
 
调整因素
包括应增加的调整因素和应扣减的调整因素
应增加的调整因素一
买方负担的以下费用: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用、与进口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应增加的调整因素二
买方向卖方免费提供或低于成本价格提供的以下货物或劳务:
1、进口货物生产所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生产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
4、为生产进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
应增加的调整因素三
1、为进口货物,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且作为销售的一项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2、卖方因买方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应扣减的调整因素
下列费用如单独列明,不得计入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费用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后的运输费用
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实质性影响的限制
2、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没有影响到成交价格
4、卖方不得获得因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收益,除非该项收益可以客观量化
 
成交价格不适用时海关 依次采用的其他估价方法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3、倒扣价格方法
4、计算价格方法
5、合理方法
 
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使用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价时,必须满足
1、与被估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
2、与被估货物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否则要对因此产生的价差进行调整
3、应首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的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时才可使用同一生产国或地区的货物的成交价格进行估价
 
倒扣价格方法
根据与被估的进口货物前后各45天内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倒扣估定价格,下列各项应当扣除
1、同类货物在境内销售时的利润及费用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后的运保费等相关费用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及相关国内税
 
计算价格方法
根据下列各项总和计算价格:
生产货物的材料费用和制造费用+同等级或同类货物的利润及一般费用+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完税价格
 
海关可为诚信度高的企业提供通关便捷
预审价和集中审价
 
海关估价的程序
1、海关如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认为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影响到成交价格,应将怀疑理由书面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2、书面通知发出后15日内海关未收到收发货人的说明,或审核其提供的资料、证据后仍有怀疑理由,海关可不接受成交价格。
3、海关依次采用其他估价方法进行估价。
 
进口商的权利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
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对海关估价决定有异议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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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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